1.实验室资产管理制度

发布者:tiyu发布时间:2014-09-26浏览次数:370

 

第一章  总  则

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,是学校教学科研、行政后勤和产业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。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,防止资产流失,根据上级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、责任到人、配置合理、效益优先的原则。
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:固定资产范围、分类和计价的确定;固定资产增加、使用、维护和处置;固定资产清查盘点;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。
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:完善管理体制,健全规章制度,明晰产权关系,落实管理责任,合理配置固定资产,保证固定资产安全、完整。

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

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。
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其主要职责如下:
(
)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;
(
)主持、参与大型、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、基本建设项目论证、招标、采购和验收等工作;
(
)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、调剂、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;
(
)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;
(
)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;
(
)监督、检查固定资产管理、维护和使用情况;
(
)组织培训、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;
(
)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。
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。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《武汉商学院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划分。其具体职责如下:
(
)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;
(
)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、采购、验收等工作;
(
)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簿;
(
)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、维护和统计工作;
(
)提出调剂、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;
(
)根据使用部门申请,组织固定资产报废、报损的技术鉴定,提出处理建议;
(
)检查、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。
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、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,并配备专职(或兼职)管理人员。其主要职责是:

()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;
(
)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档案和妥善保管固定资产使用卡片;
(
)申报购建计划,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、采购活动,并负责验收;
(
)保管、维护固定资产;
(
)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。

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计价

第九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、上级补助、事业收入、经营收入、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,购置、建设的固定资产,以及通过捐赠、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,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。
第十条 按有关规定,固定资产划分为下列八大类别:
(
) 房屋、建筑物及附属设施;
(
) 马匹
(
) 仪器设备;
(
) 文物和陈列品;
(
) 图书;
(
) 家具;
(
) 被服装具;
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:
(
)购入、调入的固定资产,按照实际支付的原值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,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;
(
)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,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,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;
(
)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、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,应按改建、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、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,增计固定资产原值;
(
)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,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、运杂费、安装费等计价;
(
)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,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,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;
(
)盘盈的固定资产,按重置价值计价;
(
)交换固定资产,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;
(
)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,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、协议计价;
(
)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,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计账;
(
)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、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。
第十二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,除发生下列情况外,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。
(
)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;
(
)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;
(
)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;
(
)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;
(
)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。

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

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、建造、改良、受赠、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。
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,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,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,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,避免重复、盲目购建。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,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、监察、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。对大、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;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。
第十五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、大型成套设备、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,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,货比三家,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。
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,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、法律咨询制度,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。
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,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、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、测试和清点。验收不合格,不得办理结算手续,不得交付使用,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。

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

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。各占有、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爆、防潮、防尘、防锈、防蛀等工作。
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、经常。对大型、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、校验,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,防止事故发生。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、鉴定、修缮,确保使用安全。
第二十条 对精密、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,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,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。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。
第二十一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、文物、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、整理、归档,妥善保管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、出借,确需出租、出借的,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,归口管理部门审核,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。收回出租、出借的固定资产,应认真勘验。出租、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,应及时、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,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。
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,对长期闲置、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,提高利用率。
第二十四条 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,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(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)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:
(
)机构调整时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财处及归口管理部门,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,办理交接手续;
(
)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,应在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;
(
)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,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账物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。每年末(学年末)进行一次清查盘点,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,确保帐、卡、物相符。对盘盈、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按规定做出处理。

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

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,包括无偿调拨、出售、投资、报废、报损等。
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:
(
)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;
(
)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;
(
)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;
(
)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;
(
)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,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;
(
)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置房屋、构筑物及大型、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,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,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,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。
第三十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,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,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,明晰产权关系,实施产权管理。
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。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的直接责任人,应追究其相关责任,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。
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、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,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。

第七章固定资产帐务管理

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和固定资产卡片:
(
)计财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;
(
)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、分户分类帐和建立固定资产卡片;
(
)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,并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卡片。
第三十四条 明细帐应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名称、数量和金额。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、规格、型号和财产编号、分类号等,一物一卡,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。
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、处置,由归口管理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(入出库单、固定资产卡片),一式四份,经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有关人员签章,作为报账及记帐依据,分别登入相关帐册。各种帐册和凭单应妥善保管,不得随意涂改。
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,需由归口管理部门开具调拨单,经调出、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,作为记帐依据,登入有关帐册。
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,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,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。
第三十八条 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、卡、物,保证帐帐、帐卡、帐物相符。


第八章 其  他

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