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确保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,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《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: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,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,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,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,自觉地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爱护设备,严防损坏、丢失和浪费。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。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要进行赔偿。
第二条: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
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,均应赔偿。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,要根据具体情节、不同对象、物资性质、本人一贯表现、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,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,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、一部分或免予赔偿。
一、凡因下列因素致使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者,为责任事故:
在提运、保管或使用过程中,由于下列主观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责任人均应赔偿。
1、在提运、保管、领发、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,不负责任,致使仪器设备受震、受潮、损坏、腐蚀、生锈、丢失、被盗、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。
2、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,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。
3、未经批准擅自动用、拆卸、改修、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。
4、尚未掌握操作技术、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。
5、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。
6、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。
二、属于下列情况,不是故意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,在确定赔偿金额时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。
1、在提运、保管、领发、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,爱护仪器设备,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。
2、经过批准,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,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然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;
3、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。
4、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较好的。
5、由于其他人力无法预防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三、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,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免于赔偿处罚。
1、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。
2、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。
3、经过批准,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,虽经采取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失。
4、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第三条: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,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,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,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以吸取教训,提高认识。情节不严重,损失价值很轻的,可免予检讨。
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、严重不负责任,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;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、态度恶劣的;损失重大、后果严重的: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条:赔偿办法:
一、对单价500元以上一类管理的仪器设备 (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下称一类设备),如照相机、电视机、计算机等等。
一类设备损坏、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,使用一年内按原价100%赔偿,二年以上按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赔偿,具体办法是:按原值计算使用2 年折旧20%;3~4年折旧40%;5年以上折旧50% 。凡属隐匿者,除照原价赔偿外,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二、对单价500元以上二类管理的仪器设备(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下称二类设备)
二类仪器设备损坏丢失,赔偿办法是使用一年内按原价90%赔偿;2 年70%;三至五年按原价60%赔偿;五年以上按原价50%赔偿。
三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酌情减轻赔偿的办法是,按上述赔偿比例以赔偿金的30%-80%进行赔偿。
四、第二条第一款因责任事故,第二款不是故意造成损失,二种赔偿情况有关领导要负连带责任,按赔偿金额的10%赔偿。第三种情况领导不负连带责任。
五、损坏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、丢失价值;
六、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七、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。
八、对于贵重仪器设备,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,还要给予通报批评。
九、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,造成损坏、丢失者,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。
十、学生损坏、丢失的,学生负主要责任,按原值60%赔偿,指导老师、分管院长负连带责任各赔20%,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缴清赔款,学生毕业缴不清离校的扣学院管理基金。
第五条:处理办法
(一)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、被盗事故,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案和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,填写《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报告单》,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,并及时进行处理。损坏、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,应注意保护现场,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组织严格的审查,立案处理。
(二)损坏丢失设备器材,均要填写《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》一式四份。低值物品由实验室主任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。固定资产由院(部、处)提出处理意见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,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主管校长审批。
(三)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,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。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,可提出申请,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,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。
(四)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计划后,由计财处按计划扣款。
(五)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,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查,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,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或校长批准,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。
(六)赔偿费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处独立账户,统筹作为更新设备 ,维修仪器设备及补充。
第六条:低值耐用品适用于本办法
第七条: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: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